广州规定违规给未成年人整形最高可罚3万
未满10岁未成年人不能让其独处、学校幼儿园等门前不得设置停车泊位、学校布置的家庭作业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从政府、学校、家庭社会三个角度,分别规定了各自职责,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由事后被动救济变为事先主动预防。
家长如何保护子女?
不得让未满十周岁子女独处
不得交由未满16周岁者照顾
不得交由法定传染病人士照顾
不得使未成年子女独处易触电等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的义务:
●发现未成年人流浪街头的,向民政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向人社部门报告;
●发现适龄未成年人未接受义务教育的,及校车存在超载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向教育部门报告。
●政府保护拟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草案透露,广州拟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同时借鉴吉林、江西等地做法,将每年5月的最后一周定为广州市的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专用电话和网址,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包括受理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求助,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关于未成年人学习、人际关系、恋爱、职业、婚姻、家庭、教育、身心障碍等方面的咨询。
草案还就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环境治理做出详尽规定,如交通部门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门前道路两侧设置停车泊位,已设立的应当予以取消。
此外,草案还要求,市政府应加强对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卫生等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责令整改、依法进行处理;对无证经营的学生托管服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家庭责任
子女不得交由十六周岁以下者照顾
每到夏天,广州不少地方总会发生未成年人游泳溺亡事故,或因疏于照看发生小孩被车撞等悲剧。对此,草案明确表示父母或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
在看护责任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子女独处;不得将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子女交由未满十六周岁、或者有法定传染病、或者身心有严重缺陷、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为照顾;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独处于容易触电、溺水、高空坠落等场所。
草案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还对未成年人负有救治、报告责任,减轻课业负担责任,阅读视听指导责任以及上网管教责任。
●社会保护
违规给未成年人整形最高可罚3万
近年来,整形美容广告铺天盖地,未成年人容易受影响。草案明确表示,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成年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同时,美容医疗机构为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前,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等事项。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卫生部门责令整改,并处1万—3万元的罚款。
草案表示,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活动场所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的特点开设各类兴趣班,课程设置应当以科学普及、体育锻炼、文学艺术等为主。不得利用兴趣班进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数学、英语等升学考试科目的补习。
此外,草案还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形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包括:发现未成年人流浪街头的,向民政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向人社部门报告;发现适龄未成年人未接受义务教育的,及校车存在超载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向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责任
不得在寒暑假为学生集体补课
时下,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是不少家长的共识。对此,草案稿明确规定,学校不得有下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在国家规定的教学内容之外增加新的教学内容;削减、挤占体育文艺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利用寒暑假期和法定节假日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集体补课;超过国家规定的作业量布置家庭作业;动员、组织学生参加校外课业补习班。
草案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年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和体质监测,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当经其监护人签字确认。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户外体育锻炼。同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校车应当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接入教育部门的监控平台。草案还特别规定:早上7时至傍晚6时,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
草案还明确禁止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下列行为:以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未成年学生购买商品、教学辅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的方式,谋取利益;索要或者变相索要礼品或者财物;以罚款手段惩处学生;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谋取利益等等。
此外,草案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聘用有犯罪记录或者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同时,应当每年定期组织教职员工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健康测评,对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劝其接受治疗,病情严重的,应当采取离岗治疗、调整工作岗位、调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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