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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在社区医院隆胸后致残

发布时间:2013-02-21   浏览次数:   来源:京华时报
导读:2001年10月10日,潘女士至被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注射隆胸手术,并支付5000元手术费。2006年6月7日,潘女士到医院住院治疗,在全麻下做了双侧乳房人工材料取出术。2007年5月2日,她又到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双乳房萎缩”,后进行双乳假体置入隆乳术。 …………

  潘女士在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隆胸手术后,出现双乳凹凸不平、大小不同等症状,最终被医院诊治认为双乳必须切除,构成十级伤残。记者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卫生服务中心赔偿潘女士23万余元。

  2001年10月10日,潘女士至被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注射隆胸手术,并支付5000元手术费。2006年6月7日,潘女士到医院住院治疗,在全麻下做了双侧乳房人工材料取出术。2007年5月2日,她又到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双乳房萎缩”,后进行双乳假体置入隆乳术。

  2011年3月,潘女士起诉称,自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隆胸手术后,双乳出现红肿、瘙痒等病症,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凹凸不平、大小不同等症状。之后又到多家医院诊治,病症未能改变,双乳必须切除。她认为,卫生服务中心不负责任地进行手术,对她的精神和身体造成巨大伤害,夫妻也因此离异。她起诉要求卫生服务中心赔偿50余万元损失。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辩称,潘女士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其主张没有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潘女士病例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针对手术并发症未履行告知义务,在隆胸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潘女士乳腺周围软组织增生症改变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潘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判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潘女士23万余元,该中心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参照鉴定结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适当。因潘女士的治疗没有完全终结,损害后果尚未确定,其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潘女士已经发生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根据伤残鉴定结论,审核相关票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了合理损失数额,并按照被告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依法酌情判处。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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